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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更新网站隐私政策的法律风险

区德嫦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数据


本文约2788字,大概需要阅读8分钟。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平台对用户所有选择操作轨迹(情形)进行收集、保存,涉及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搜集,应进行必要提示并取得用户的同意;且即使能够查实原告进行了多次否定的操作,因其最终选择了“同意”,已经符合了承诺的形式要件,并不能产生否认相关条款成立的法律效果。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合同条款已变更(成立)。经本院释明,原告在本案中未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本院亦不再审查。对于合同无效等相关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本案中,被告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收集了原告的相关个人信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从原告主张看,其并无解除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的意图,如仅以合同未成立(变更)为由主张被告删除其个人信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虽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亦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提供基本功能服务。本案中,被告在用户拒绝同意涉案相关条款时,仅向用户提供游客身份浏览相关网站内容等服务,而未提供用户以真实身份的接受上述服务的选项,未给用户一定期限内作出选择的缓冲期,亦未说明此种设计的合理理由;在用户拒绝同意涉案条款时,虽多次提示同意涉案条款的必要性,但未设置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选项供用户选择,客观上造成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损害用户基于履行合同而享有的相应权利。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则,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保障广大网络用户权益,促进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原告打开某分享类应用平台,显示《隐私政策》的推送。原告浏览全部页面后,并不同意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政策,遂选择“不同意”,然而页面弹出提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附“知道了”点击选项。原告点击“知道了”后,被告继续要求原告对“隐私政策”作出“同意”或是“不同意”的选择。原告再次选择“不同意”,则上述提示再次弹出。如此反复多次后,原告无奈只得点击“同意”。2018年11月,原告打开该应用平台,被告再次强制原告同意《隐私保护指引概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原告同意其发布的隐私政策,违法收集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被告之间《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概要》协议不成立,并要求被告删除根据《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概要》所收集的原告个人信息。在诉讼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其与被告之间隐私政策、指引相关的合同不成立,明确表示不主张合同无效等事由。



被告的答辩



被告认为《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依法有效,是为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平台用户的隐私权依法制定,并不存在加重原告责任、免除被告责任或排除原告权利的内容,也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原告不同意知乎《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仍然可以不登录状态使用被告提供的平台服务。因国家网络实名制要求,如原告在平台网上发布内容,必须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并应当提交实名个人信息注册。因此,原告如不同意被告发布的《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拒绝平台依法采集其个人信息,可以以非注册用户身份不登录使用平台网站服务。被告也提交了相应视频证据证明,不登录状态下,可以正常使用平台网站浏览等功能,仅受法律强制规定限制,不能使用发布内容等必须登录使用的部分功能。原告自行提交的证据也证明,其在未登录前,能够正常使用平台网站。

 

如原告需要删除其已经在平台网站留存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注销平台账户的方式解除与原告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依法亦不再保存原告个人信息。原告本人可登录平台网站客户端,通过“我的”“反馈与帮助”“自助服务”“帐号注销”操作,即可根据提示申请注销账户,其个人信息也将被删除。如前所述,按照平台网站既有功能设计,即便原告选择注销平台网站账户,被告仍会以不超出法律法规对网络用户在互联网发布内容必须实名注册等相关要求为限,继续为原告提供平台网站使用服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收集了原告的相关个人信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从原告主张看,其并无解除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的意图,如仅以合同未成立(变更)为由主张被告删除其个人信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思考与启示



在本案中,法院将隐私政策认定为一种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针对隐私政策的更新,法院认为是属于变更合同条款的要约,原告在拒绝了几次后仍然点击了“同意”,因此法院认为符合承诺的形式要件,认定了合同成立。如果原告一直没有点击“同意”,且平台对隐私政策的变更涉及用户访问、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等权益的行使,那么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的走向。

 

对于平台来说,虽然本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是也明确提出了对平台的要求,需要给予用户一定期限内选择的缓冲期,如果用户拒绝同意相关条款,平台应该作出调整以始终保障用户的使用权利。此外,在收集、储存、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平台更应注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注:本文仅为案例分析,不代表对相关案件与法律问题所发表的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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